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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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蜂巢农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江西百美达植保服务有限公司设备押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被告北京蜂巢农科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江西百美达植保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自2019年5月25日按未还金额15万元每日0.1%计算至返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金额,向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抚州抚河支行,银行账号:14×××29)。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2-25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