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盛隆电气(北京)有限公司
三河市燕郊百世佳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三河市燕郊百世佳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盛隆电气(北京)有限公司欠款23904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23904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39040元为基数,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业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5元,减半收取计2442.5元,保全费1715元,由被告三河市燕郊百世佳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小猴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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