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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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纳林庙煤矿 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凯达煤矿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保德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被告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纳林庙煤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万元; 2被告***对上述二被告700万元借款本金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被告鄂尔多斯市广利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纳林庙煤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