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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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赵县宏业奶牛养殖有限公司、被告赵县世友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2万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40元,由原告负担5200元,被告赵县宏业奶牛养殖有限公司、被告赵县世友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3840元,鉴定费6300元,由被告赵县宏业奶牛养殖有限公司、被告赵县世友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27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