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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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乐市长安客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返还原物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新乐市长安客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8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12-21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