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洛阳鹏健牧业有限公司
新安县鹏翔牧业有限公司
新安县鹏涛养殖有限公司
新安县亿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新安县鹏云养殖有限公司
新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洛阳六兴养殖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洛阳鹏涛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新安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88元及利息(利息含罚息按年利率11.625%从2018年11月21日支付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六兴养殖有限公司、新安县鹏翔牧业有限公司、新安县鹏云养殖有限公司、洛阳鹏健牧业有限公司、新安县亿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洛阳鹏涛养殖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进行追偿。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120元,由被告新安县鹏涛养殖有限公司、洛阳六兴养殖有限公司、新安县鹏翔牧业有限公司、新安县鹏云养殖有限公司、新安县鹏健牧业有限公司、新安县亿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1
发布日期 202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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