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乐山市四合煤业有限公司 乐山市精森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峨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2020)川1181民初12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乐山市四和煤业有限公司”补正为“乐山市四合煤业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何 维 人民陪审员 谭艳林 人民陪审员 郑扶廷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何佳徽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