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泰市人民法院(2019)鲁0982民初4249号民事判决; 二、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0201.2元(包括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13002元、护理费7801.2元、伤残赔偿金79098元、交通费300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22元,由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1215元,***负担407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244元,由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