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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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强力磷化工厂 安宁嘉凌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安宁强力磷化工厂于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安宁嘉凌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货款191928元及其利息(以191928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1月1日计至偿清之日)。 二、安宁嘉凌化工原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354元,减半收取计2677元,由安宁强力磷化工厂负担1987元,其余由安宁嘉凌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8-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