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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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东诚泰矿业有限公司 威海益丰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威海益丰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借款本金2900万元及利息、复利1195137.03元(计算至2019年4月30日),2019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威海益丰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支付律师服务费29万元; 三、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对威海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威海海滨北路-98号-2室至-7室及-202室七套房产及项下土地使用权【权利证书编号分别为:威环国用(2015)第159-005号/威房权证字第××号,威环国用(2015)第159-006号/威房权证字第××号,威环国用(2015)第159-007号/威房权证字第××号,威环国用(2015)第159-008号/威房权证字第××号,威环国用(2015)第159-009号/威房权证字第××号,威环国用(2015)第159-010号/威房权证字第××号,威环国用(2015)第159-012号/威房权证字第××号;不动产登证明证号为:鲁(2016)威海市不动产证明第0000912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威海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诚泰矿业有限公司、***、***、***、***对威海益丰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威海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诚泰矿业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各自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向威海益丰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422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9226元,由威海益丰空调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东诚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