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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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泰兴市天禄珍品水产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3民监31号 原审原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女,****年**月**日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泰兴市天禄珍品水产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泰兴市天禄珍品水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作出(2016)苏1283民初24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批示对该案进行再审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终结对(2016)苏1283民初2472号案件的再审审查。 审判长陈晖 审判员陈轼 审判员章美 二零二零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陈萍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日期 | 2020-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