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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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甫惠致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款项9702036.45元、支付利息(以本金9363630.1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二项合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9)。

二、若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有权以本判决书所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就被告***、***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产(房产证号:吴房权证松陵字第××号、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江国用(2004)第01103037-B33号)、他项权证号:吴押他项(2015)第00532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继续清偿。

三、苏州鑫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吴房地产开发(繁昌)有限公司对被告***、***履行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914元,由被告苏州鑫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鑫吴房地产开发(繁昌)有限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交至本院。原告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五日内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户:10×××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裁判日期 2020-07-26
发布日期 20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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