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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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江苏建研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鉴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南京典筑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阜阳市金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33682.7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赔偿款15000元。 三、被告六安市裕安区永安汽车运输服务车队对上述被告***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7元(已由原告预交),鉴定费13889元、合计15286元,由原告***、***负担30元,被告***、被告六安市裕安区永安汽车运输服务车队负担324元,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负担149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94元。 溧阳市人民法院履行款账户户名:溧阳市人民法院,账号:62×××20,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天目支行。 |
裁判日期 | 2020-08-07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