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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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淮安派克诺尔环保托盘有限公司 淮安安天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淮安安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房屋腾空后返还给原告***(返还房屋的地面、墙面若有油渍,应予以清理); 二、被告淮安安天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占有使用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3元,由原告***负担763元,被告淮安安天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清江浦支行,***上诉账号:62×××22,淮安安天商贸有限公司上诉账号:62×××06)。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