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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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峨眉山市明安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峨眉山市大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共同支付拖欠原告峨眉山大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服务费2230元、垃圾清运费222元,共计2452元。 案件受理费用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峨眉山大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9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