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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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93251.4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193251.4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98元,公告费300元,合计诉讼费用7398元,由被告***负担384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3549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31)。被告***应负担的公告费300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已经预交至相关公告机构,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向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