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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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嵩县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嵩县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贷款本金30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2018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10日,月利率为12‰;2019年5月11日至该借款实际偿还之日,按月利率15.6‰计算,前述利息计算时被告***已支付22945.32元应予扣减); 被告***、高裕宗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高裕宗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追偿; 驳回原告嵩县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14元,由被告***、***、***、高裕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