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莱阳市一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682民初1625号 原告:莱阳市一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地址:莱阳市长江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航凯,莱阳柏林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莱阳市一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预交,本院认为,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撤回原告莱阳市一弘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李丽 二零二零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玉琳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