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临沧分公司
云县晨光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临沧市富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账户名:云县人民法院;账号:53×××94;开户行:建行云县支行)。

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1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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