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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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账户名:云县人民法院;账号:53×××94;开户行:建行云县支行)。 如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被告邯郸市邯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