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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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宿迁市盛洋混凝土有限公司 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沂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20000元; 二、被告宿迁市盛洋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69052元; 案件受理费1562元,由被告宿迁市盛洋混凝土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