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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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德州鑫鹰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不当得利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9)鲁1402民初2250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上诉人德州鑫鹰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4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德州鑫鹰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德州鑫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30元,由***负担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0元,由德州鑫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0元,由***负担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