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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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嵩县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洛阳贵美鞋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嵩县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797928.5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13‰自2019年5月11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河南宇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对判款第一条被告***、***、洛阳贵美鞋业有限公司所负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966元,由被告***、***、洛阳贵美鞋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河南宇博酒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19-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