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协登(泉州)运动装备有限公司 晋江市百路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继续履行与原告晋江市百路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二、被告***应立即停止第5647108号“”注册商标及申请注册号为第14096612号“”非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即拆除侵权的招牌、广告牌及销毁侵权产品、包装、宣传材料;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晋江市百路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提供经过公证确认的第5647108号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相关的公证费用由原告晋江市百路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四、反诉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被告晋江市百路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提供账号或指定收款人,自反诉原告***履行前述行为之日起十日内反诉被告晋江市百路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支付反诉原告***商标许可使用费2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晋江市百路驰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反诉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反诉受理费2050元,由反诉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7-10-20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