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芜湖市润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南陵金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芜湖市徐氏炒货食品厂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2执复27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芜湖市徐氏炒货食品厂,住***。 申请执行人:芜湖市润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 复议申请人芜湖市徐氏炒货食品厂(以下简称徐氏炒货厂)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7)皖0223执异24号执行裁定,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陵法院在执行芜湖市润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氏炒货厂实现担保物权一案过程中,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4)南执字第00928号执行裁定书中将该厂位于南陵县许镇镇黄塘街道芜南路东的三处房产(权证字号分别为:房地权南陵县字第xx号、房地权南陵县字第xx号、房地权南陵县字第xx号)以及该厂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南国土资国用(2008)第xx号】,作价xx万元归买受人南陵金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徐氏炒货厂认为南陵法院的评估拍卖价格太低,送达程序违法,且查封与拍卖的土地证号不一致,故提出异议,请求撤销(2014)南执字第00928号执行裁定书。 南陵法院查明,评估机构依法对该厂位于南陵县许镇镇黄塘街道芜南路东的三处房产(权证字号分别为:房地权南陵县字第xx号、房地权南陵县字第xx号、房地权南陵县字第xx号)以及该厂所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南国土资国用(2008)第xx号】进行了评估,同时在三次流拍后,依法变卖,最后以成交价xx万元卖给买受人南陵金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南陵法院认为,该院对徐氏炒货厂的房屋和土地进行了客观评估后,将相关评估报告向徐昆送达。徐昆收到评估报告后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评估,该院依法重新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重新评估,并多次电话通知徐昆来该院领取评估报告,但徐昆电话关机,后该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徐昆送达。2016年11月8日,徐昆本人来该院执行局,该院又再次向其送达房屋和土地的评估报告以及拍卖裁定书,但徐昆拒绝在执行笔录上签字,该院现场拍照留存。故申请申请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芜湖市徐氏炒货食品厂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向该厂送达房产和土地的评估报告,程序违法;2.该厂房产和土地按市场价估算价值近xx万元,而法院仅作价xx万元,明显低于市场价格;3.南陵法院查封的是南国土资国用(2008)第xx号土地,但评估拍卖的是南国土资国用(2010)第xx号。故请求撤销南陵法院(2017)皖0223南执异24号执行裁定书及(2014)南执字第00928号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南陵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针对徐氏炒货厂提出的南陵法院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与拍卖证号不一致问题,(2014)南执字第00928号裁定书因笔误将(2008)第xx土地使用权证写成(2010)第xx号。该院已于2017年7月24日作出补正裁定,徐昆于10月27日签收此裁定书。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称至今未收到房屋和土地的评估报告,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复议申请人提出其房屋和土地作价太低,经查,南陵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两次委托相关评估机构对上述房屋和土地进行了评估,且在淘宝网上公开予以拍卖,三次流拍后依法变卖,程序合法,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徐氏炒货厂的申请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芜湖市徐氏炒货食品厂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谷慎余 审判员 葛义俊 审判员 杨非凡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杨 薇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 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