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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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人民币5791.33元(截止至2019年10月20日,其中本金4903.92元,利息618.56元,逾期还款滞纳金268.85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从2019年10月21日起至清偿日的利息、滞纳金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约定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及公告费80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时加付850元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