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永城市三鑫面粉有限公司 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永城市三鑫面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9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6月29日止按照月利率6‰计算,自2019年6月30日起按照月利率9‰计算,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被告已偿还的利息47700元从中予以扣除); 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5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永城市三鑫面粉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