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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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长葛市津中建机械有限公司 长葛市祥鼎建材有限公司 许昌市钟繇酒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葛市津中建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1050430.83元、罚息(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375%的标准,从2019年10月18日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及复利(以利息1050430.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5375%的标准,从2019年10月18日计算至利息偿还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许昌市钟繇酒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长葛市祥鼎建材有限公司、***连带对原告借款本金600万元、利息501410元、罚息(其中2018年10月19日至2019年10月17日的罚息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265%计算;2019年10月18日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6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3975%计算)、复利(以利息5014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3975%的标准,从2018年10月19日计算至借款利息偿还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6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1839元,由七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