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 长沙中民食品有限公司 湖南省嘉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19)湘0124民初90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19)湘0124民初9023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2019)湘0124民初90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长沙中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工程款2019年10月20日前的利息1222811.12元,2019年10月21日后的利息以1763500.3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830元,减半收取15415元,由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长沙中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13764元,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5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844元,由长沙港越食品有限公司、长沙中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7934元,湖南恒旺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