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廊坊市潮庭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8)冀1003民初2629号民事判决; 二、廊坊市潮庭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退还***办理健身会员卡费用3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廊坊市潮庭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廊坊市潮庭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