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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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桐城市海天实业有限公司 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渡支行 桐城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安徽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双港支行 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桐城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代偿款28万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上浮90%计算); 二、桐城市海天实业有限公司、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对桐城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桐城市海天实业有限公司、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桐城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安徽兴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桐城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14元,减半收取2907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927元,由桐城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桐城市海天实业有限公司、安徽致成塑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