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甘1002执49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董颢与被执行人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董颢于2019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一、原告(反诉被告)董颢与被告(反诉原告)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二、被告(反诉原告)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给原告(反诉被告)董颢支付385715元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的违约金;三、原告(反诉被告)董颢给被告(反诉原告)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缴纳下欠购房款25715元,并按万分之一支付该房款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日的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10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4元,合计1356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董颢负担254元,被告(反诉原告)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1102元。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董颢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20年7月10日申请执行人董颢以被执行人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将和解协议内容履行完毕为由请求法院予以结案,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董颢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5317元,减半收取2659元,被执行人庆阳市永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已全部自愿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9)甘1002民初128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