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不良债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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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威龙商贸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茂名市威龙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茂名市开元氮肥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不良债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告茂名市开元氮肥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999978.3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其中,计至2018年4月20日止的利息475748.47元、罚息27489863.18元、复利3445965.04元;另从2018年4月21日开始,以10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利息,以45999978.3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61%计算利息,以358511.2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7.125%计算复利,以117237.2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8.61%计算复利,均计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广东省分公司; 二、被告茂名市威龙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茂名市威龙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广东省分公司对茂名市开元氮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茂名市*处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茂国用(2005)第*号】及座落于茂名市油城二路98号大院内的14座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号、C4*号、C41*号、C412*号、C4128**号】及机械设备【登记编号:0668茂南*】以及对***名下位于茂名市*处工业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茂国用(2007)第**、**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3857.77元,由被告茂名市开元氮肥有限公司、茂名市威龙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茂名市威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广东省分公司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953857.77元,本院予以退回)。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广东省分公司负担。限茂名市开元氮肥有限公司、茂名市威龙化学工业有限公司、茂名市威龙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天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953857.77元。逾期不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