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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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3479.47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6088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894元,原告***负担361元;重新评估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4-08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