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登县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登县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739.49元及2019年9月30日前的利息2,090.44元,共计22,829.93元(2019年9月30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9.0233%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 二、***、***对上述借款和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