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昌丰银宏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湖北中博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湖北宝誉商贸有限公司
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北宝誉商贸有限公司、***、***、***、湖北中博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丰银宏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23026.5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湖北宝誉商贸有限公司、***、***、***、湖北中博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丰银宏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连带支付以18879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A101B17110)第三条3.1.1、3.1.2、3.4及《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罚息;支付以应还正常利息6034.9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5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A101B17110)第三条3.1.1、3.1.2、3.4及《交通银行借款额度使用申请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的复利;

三、被执行人湖北宝誉商贸有限公司、***、***、***、湖北中博生态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湖北智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丰银宏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连带支付以19669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1966900元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抵押财产即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座落于沿江大道68-12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0221760、宜市国用(2015)第54421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鄂(2017)宜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44385号]享有抵押权,并就其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在19029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五、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抵押财产即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座落于胜利四路33-2-214号的不动产[不动产权证书号:0156830、宜市国用(2004)第0041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号:鄂(2017)宜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44395号]享有抵押权,并就其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在4104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8-13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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