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清镇市超强再生资源塑胶回收厂 贵州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为贵州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清镇市超强再生资源塑胶回收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 二、***应对贵州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贵州庞源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支付租赁费150000元、资金占用费、损失费35000元及相应违约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20-07-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