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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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通市通州区韦正模塑有限公司 江苏鑫开阳机械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苏0612执345号 江苏鑫开阳机械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市通州区韦正模塑有限公司、曹春英、黄林峰: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鑫开阳机械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市通州区韦正模塑有限公司、曹春英、黄林峰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曹春英名下银行存款57428元、黄林峰名下银行存款6144元,合计人民币63572元,本院收取执行费854元,并将其中的62718元退付申请执行人。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曹春英、黄林峰名下位于南通市通州区金沙镇翠湖景苑17幢203室及车库12室不动产,成交价为1296200元,本案分配得款人民币163552元及执行费2440元,至此(2019)苏0612民初73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案做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