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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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1028民初978号 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侯灵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元,湖南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 被告:***,男,汉族,居民,住***。 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湖南安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凌云 二零二零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芳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