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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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州市广厦建材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东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农业大学建筑工程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保定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保定农大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定州市广厦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定州市广厦建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贾海永 人民陪审员 苏瑞爽 人民陪审员 张 晶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 书记员韩祖豪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