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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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第四人民医院 广东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湛江市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803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803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湛江市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招远平经济损失32824.16元; 三、驳回招远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51元,由招远平负担830.4元,湛江市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20.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51元,由招远平负担620.6元,湛江市康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83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4-30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