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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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新乐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91800元及利息;其中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6月2日借款本金按20万元计算,2019年6月3日至判决实际执行之日借款本金按191800元计算;利息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5月24日按月利率9.425‰计算;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判决实际执行之日按月利率14.1375‰,扣除被告***已偿还的利息12448.85元。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0元,减半收取207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480元,共计35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140元,或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