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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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金盛嘉世招标有限公司 新乐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新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新乐市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741612.14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20元,减半收取计5610元,由被告新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1220元,并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或转账凭证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3-31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