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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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损失110224.29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损失93837.08元,共计204061.37元,扣除被告***垫付医疗费20000元,即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84061.3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支付其垫付的医疗费20000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实收部分),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4480元,并提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缴费收据或转账凭证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