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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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 乐亭县新夏威夷练歌厅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乐亭县新夏威夷练歌厅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乐亭县新夏威夷练歌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万元(包括因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2860元,由被告乐亭县新夏威夷练歌厅负担440元。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