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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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支行 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支行借款本金250,000.00元,利息26,868.98元(计算至2020年5月18日),本息合计276,868.98元。并以2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325‰给付罚息,期限自2020年5月19日起至归还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原告黑龙江肇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州支行对被告***的工资以保全、扣划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453.04元,减半收取2,726.5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