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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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兰考春源置业有限公司 兰考县金润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开封天裕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兰考县金润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金利息357.41575万元;自2018年11月16日起,以350万元为本金、按月利率6.9‰向原告支付利息,并按照月利率6.9‰基础上加收50%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兰考县金润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诉讼费3.5394万元、保全费0.5万元,原告预交的上述费用不再退还; 三、如被告***未按期如数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原告兰考县金润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兰考春源置业有限公司的抵押物【位于兰考县城区考城路北侧兰籍国用(2014)第02646号土地及其以上附属兰房字第××号、46××56号、46857号、46××58号、47××10号房屋】在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就上述判决主文确定的义务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兰考春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兰考县金润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