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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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08941.24元,扣减已经支付的3000元,应再支付105941.24元。

二、被告***对上述款项应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86752.99元。

四、被告伊川县展鼎养殖有限公司对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应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扣减已经支付的1000元。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0元,原告***负担304元,被告***、***、伊川县展鼎养殖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029元,被告伊川县展鼎养殖有限公司、***再共同负担8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0-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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