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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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县支行截止2019年9月17日的信用卡欠款共计15398.77元。 2019年9月18日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发布日期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