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
珠海市三和远东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295415.27元以及计至2018年5月30日的利息68809.86元、罚息1446.12元、复利509.27元;

二、被告***、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支付自2018年5月31日起至本息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上年度最后一次公布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25%(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未付本金3295415.27元为基数,复利以未付利息68809.86元基数);

三、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偿付律师费9963.89元;

四、被告珠海市三和远东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珠海市三和远东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确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就上述第一、二、三判项确定的债权,对处分担保物即被告***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香洲教育街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729元,由被告***、被告***、被告珠海市三和远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珠海市三和远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20
发布日期 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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