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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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偃师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偃师融兴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30000元及2020年6月9日之前的利息36105.13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5.3%,自2020年6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7元、申请费1326元,共计304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发布日期 | 2020-08-28 |